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永顺县**乡**村***幼儿园,**乡**村***幼儿园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0时许,彭某乙在永顺县**乡**村彭某甲经营的五金店找**村辅警彭某丙(系彭某甲儿子)反映8月5日被彭某丁放置的捕兽夹夹伤一事,此时彭某丁恰巧路过彭某甲店铺,彭某丙便叫住彭某丁,对彭某丁进行法律教育,并称要没收彭某丁捕兽夹。彭某丁不肯交捕兽夹,便与彭某丙产生言语争执,并扬起拳头对着彭某丙。彭某甲见状,护子心切,以为彭某丁要打彭某丙,便从地上捡起一把小锄头打在彭某丁左前额部位,致使彭某丁受伤流血。彭某丙便将彭某丁送至医院救治。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0日,彭某甲主动到永顺县公安局泽家派出所说明情况。2020年8月26日9时许,彭某甲再次到永顺县公安局泽家派出所投案自首,永顺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由民警将彭某甲带至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讯问。案发后彭某甲及其家属积极救治彭某丁,给彭某丁支付了救治费用。2020年8月27日,经彭某丁授权同意,彭某丁叔叔彭某戊与彭某甲妻子李某甲签写了和解协议书,当日李某甲支付人民币1.2万元给彭某戊,彭某丁对彭某甲表示谅解。2020年10月29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彭某甲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彭某丙、彭某戊、李某乙、彭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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