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因停车问题与相邻车位车主彭某乙产生纠纷,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和2019年11月12日的早上,使用自己身上携带的一条钥匙划花被害人彭某乙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车库**号车位一辆大切诺基汽车和一辆雷克萨斯汽车的车身。
经鉴定,被损坏的大切诺基1C4RJFB8汽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被损坏的雷克萨斯 RX300JTJBAMCA汽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7853元,合计11253元。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彭某乙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2484元,获得了彭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件发生后,彭某甲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彭某乙协商和解赔偿,已向彭某乙赔偿了人民币12484元,彭某乙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不再主张其他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甲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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