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定南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定南县汽车站*栋*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蓝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钟某甲、石某乙在蓝山县荆竹林场沙子岭工区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钟某甲、石某乙共非法占用林地15.9亩。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于2011年9月5日对钟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立案侦查。为了逃避刑事处罚,钟某甲、石某乙于2012年10月初在江西省定南县陆羽茶庄签订一份虚假转让协议,协议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在签订虚假转让协议时钟某甲、石某乙请彭某甲作为见证人。彭某甲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作了见证人,但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
2019年12月10日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再次对钟某甲、石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22日,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办理钟某甲、石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江西省定南县森林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对彭某甲进行询问时,彭某甲受钟某甲授意向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提供虚假证言,意图证明钟某甲与石某乙签订协议的时间与协议的落款时间相符,以此来隐匿钟某甲、石某乙签订虚假转让协议的行为。2020年5月9日,钟某甲、石某乙向蓝山县公安局民警供述,他们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内容是虚假的,是为了逃避刑事处罚才签的。2020年5月26日,蓝山县公安局以包庇罪对彭某甲立案侦查,2020年8月17日,彭某甲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作伪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有悔罪表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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