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6********,汉族,文盲,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村,现居住地同上。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位于大方县**镇**村**组小地名狗宝冲、老苗冲的耕地原属彭某丁承包,后彭某丁将狗宝冲、老苗冲耕地分给其子女彭某甲、彭某戊、彭某庚耕种。2004年左右,彭某丁组织彭某甲等人在狗宝冲、老苗冲等地植树造林,2004年10月25日,狗宝冲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彭某丁、老苗冲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彭某甲。2020年1月的一天,彭某甲请其子彭某丙、彭某乙帮忙砍伐林木制作木材家用。彭某甲告知了彭某丁后,彭某甲、彭某丙、彭某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大方县**镇**村**组小地名狗宝冲的退耕还林地砍伐彭某丁的柳杉35棵,在小地名老苗冲的退耕还林地砍伐彭某甲的柳杉25棵、楸树1棵。经大方县林业局鉴定:彭某乙、彭某甲、彭某丙在大方县**镇**村**组小地名狗宝冲砍伐林木蓄积达19.2207立方米;在老苗冲的退耕还林砍伐林木蓄积达15.0997立方米。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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