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三期地下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彭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宝马530轿车主驾驶室车窗未关,便将彭某乙放在车里驾驶室旁包内的9600余元钱现金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张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次犯罪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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