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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8日、2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伙同彭某乙两次在**街道**理发店盗窃快递,同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伙同彭某乙在**街道**小店盗窃快递一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可证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伙同彭某乙盗窃两次快递且盗窃快递价值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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