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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2001********,汉族,南江县**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9月2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7时40分许,南江县**中学学生陈某甲与杨某甲因琐事在学校南教学楼四楼楼梯间处发生纠纷。陈某甲、石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与杨某甲、黄某甲、彭某甲、罗某某等人发生打架。18时许,为报复陈某甲一方,杨某甲邀约彭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彭某乙、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彭某甲帮其邀约杨某乙、胡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等人,黄某甲帮其邀约文某某、黄某乙、林某某等人,罗某某帮其邀约张某某。杨某甲一方赶到四号楼男生宿舍305寝室门口处,与陈某甲邀约的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石某某、杨某丙、张某某、王某甲、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李某某持木棒追打对方人员,唐某某、刘某某使用哑铃手柄击打罗某某头部,致使罗某某头部颅骨骨折。经鉴定,罗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因其系从犯、初犯、在校学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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