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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诉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和平县**镇**。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东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在逃)等人利用记账公司作为掩护并伙同被告人梁某乙一起合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担任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并提供个人账户用空壳公司的资金流转。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源县公安局认定彭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彭某甲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骗税款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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