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杨某某、陈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广州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相吸引,诱使其他人员上交2900元(人民币、下同)入伙,公司以等级晋升制度刺激团伙成员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并将诈骗所得作为业绩上交,团伙成员分成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等级,按照等级获取不同比例的业绩提成。公司在陕西咸阳**、**、**等处设立诈骗窝点,每个窝点设立一到两名管理者,为窝点业务员安排饮食起居并指导新人进行网络诈骗。业务员日常以拉人头入伙和网络交友等方式开展诈骗活动。拉人头模式即发展新人上交2900元入伙,上线通过提成方式获利;网络交友系业务员通过交友软件以男女之间发展网恋关系为暗示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路费、医药费、购物费、过节费等种种借口骗取受害人财物,窝点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给聊天对象发送语音、视频,以增加诈骗成功率。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2018年入伙之后,通过上交业绩获得主管级别,2019年7月开始被安排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担任管理,负责安排窝点成员生活起居并组织交流讨论和指导,入住成员有李某甲、张某某(已判)等8人。期间,彭某甲使用其昵称为“妲己小屁屁”的微信账号冒充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186 元,李某甲入住该室期间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635元。
2020年4月26日,彭某甲向本院退出其本人诈骗所得1186元及李某甲诈骗所得3635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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