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慈利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8月3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3月4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代某某、曾某某在2018年1月至同年6月间,利用香港六合彩自行设置赔率聚众赌博,收集码单以牟取非法利益。彭某甲得知代某某、曾某某收集码单后,便将于某某托其买码之码单上报给代某某、曾某某,以便他们牟取非法利益,彭某甲先后向代某某、曾某某提供码单金额共计1133020元。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