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彭妹红彭某甲,男,1979年2月28日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902284411433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民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上野菜坪村民小组37号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宏宇新城巴萨名门23栋1单元503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1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妹红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该局补侦完毕后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杨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均另案处理)商议在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板山村(原石门乡月塘村)怀化市鹤城区**街道**村(原**乡**村)“**冲”办弃土场,后邀约曾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彭妹红彭某甲入伙,共同出资租赁了“**冲”林地作为场地。2014年6月30日,上述五人以怀化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所租赁地块向怀化市鹤城区林业局办理了1.3513公顷(20.2695亩)的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在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期间,因与附近弃土场的纠纷未实际使用该林地。2016年6月30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到期后,被不起诉人彭妹红彭某甲等人没有办理相关许可续期手续。自2016年9月30日,杨某某、彭某乙、彭某丙、曾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彭妹红彭某甲在无许可手续情况下接收怀化市北环路项目部等在“**冲”倾倒城市垃圾及渣土至2017年7月12日,共获利4万余元。经鉴定,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村“**冲”弃土场涉案占用一般商品林地总面积30.056亩,所占林地原有植被损毁严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妹红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工作,并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妹红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经完成被占用林地的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妹红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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