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房**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伟莅,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15日,同年6月29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初的一天,被害人蒋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丽都大酒店附近碰到犯罪嫌疑人彭某甲,彭某甲邀约蒋某某到丽都大酒店一房间内打牌赌博,导致蒋某某输了7万人民币(四万是借彭某甲的),一星期后彭某甲带人将蒋某某非法拘禁在丽都大酒店、天星大酒店两天逼其还钱,因蒋某某无力偿还,彭某甲等人将蒋某某带上车,在车内对其进行殴打,其中一男子还用刀砍伤了蒋某某头部,最后将其带至河西舞阳大道后让其下车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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