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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盗窃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6********,土家族,大学本科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址德江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正值德江县第一中学高三年级开学,被不起诉人彭某曾在该校读书,知道学生会带生活费到学校,故到该校实施盗窃。3月16日凌晨1时许,彭某翻墙进入德江县第一中学校园内,到“奋进楼”教学楼的高三年级教室中,将高三(**)班学生陈某、安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及高三(**)班学生杨某、计某某放置在书包中的现金共计3750元人民币盗走,用于偿还网贷及日常花销。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彭某退还了六被害人被盗现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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