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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鑫危险驾驶一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天心区**街**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彭毅在浏阳吃中饭,期间饮用了些许自酿的谷酒。当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湘龙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即,公安民警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长沙县湘雅博爱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88.2mg/100ml。2019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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