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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小区。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4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支部书记刘某某带领测量人员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到拉林河西岸律某某所耕种的土地内进行测量,律某某听说后赶到现场用木棒将刘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右肘、右小腿、腰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黄某某“头皮创口、左肘、臀部、双腿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律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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