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单位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301736512****,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系被不起诉单位员工。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指使该公司采购员刘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接受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徐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价税合计336857.89元,涉案税额57265.84元,以上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案发后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补交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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