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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州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四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公司住所徐州市鼓楼区**号,法定代表人P某某。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P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为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P某某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印度产辣椒干,并委托靳某某(另案处理)以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报进口。P某某指使外商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报关单据发送给靳某某,由靳某某以**公司名义将辣椒干申报进口,并将真实成交价格单据发送给靳某某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自2019年2月至4月,被不起诉单位**公司采取上述手段走私进口辣椒干25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9834.8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P某某主动到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向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单位犯罪,且具有单位自首情节,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在案扣押**公司上缴违法所得30万元,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单位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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