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栋**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邵阳**公租房二期二标段承包人,期间拖欠黄某某等8名民工工资拒不支付。报案人邵阳市**资源和社会**局于2019年4月3日08时报案至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经过审查,该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进行侦查。徐某某于2019年5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徐某某亲属将所托欠的黄某某等8人的工资支付到位,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支付了民工工资,并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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