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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泗湖镇莫愁湖村**村民组**号。2018年2月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6月1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和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卖淫女腾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等人在本市拱北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卖淫,从中牟利。其中胡某某负责提供安全套和介绍嫖客,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和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带嫖客到该房嫖娼。

2018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在本市香洲区拱北邮电街巷子里,向马某某介绍有卖淫女提供给其嫖娼。后马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的带领下,去到本市拱北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和腾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马某某向腾某某支付嫖资200元。

2018年10月16日19时许,麦某某打电话问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有无卖淫女介绍,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叫麦某某到本市拱北粤海公交车站等他。见面后,麦某某给被不起诉人徐某乙200元嫖资,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则带麦某某到本市拱北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嫖娼。后麦某某和杨某甲在该房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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