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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302户,青岛**集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19时02分许,黄岛区****小区业主张某某驾驶鲁******号车载朋友回小区,因张某某未购买小区车位,门卫不允许张某某的车进入,双方争吵后张某某将鲁******号汽车堵在****小区东门出口处离开。当晚19时13分许,小区物业经理徐某丙开来两辆汽车将张某某的车夹在中间堵住,张某某回到小区门口与徐某丙发生争吵,后被朋友拉走。当晚23时12分许,张某某等人吃完饭回到****门口处发现鲁******号车仍然被堵,张某某与门卫交涉未果后,借用朋友朱某某的苏******号现代越野车堵在****东门入口处。2018年7月11日早上,因小区出入口被堵,严重影响其他业主驾车出行。7时36分许,物业人员打电话报警,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未及时下楼将堵门车辆开走。7时58分许,准备乘车到单位开会的薛某某赶到小区门口,询问情况后指使在场的青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同时也是****小区业主的高某某(另案起诉)、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徐某乙及徐某甲、李某某等人把车砸开挪到一边,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乙、李某某即持铁管、铁锹等工具将苏******号越野车的车门、玻璃、门把手等多处砸坏,后使用拖车轮将该车推离小区门口。经价格认定,苏******号越野车被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71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徐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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