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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诈骗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3月19日被再次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与徐某甲系亲兄弟。二人父亲为徐某丙,母亲为陈某某。2009年,徐某丙、陈某某欲离婚。因二人早年在农村结婚,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状态,办理离婚手续需先补办结婚证。为此,徐某甲于2009年6月12日带着其父母到柯城区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证,又于同年7月1日带着其父母到柯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4月20日,徐某丙、陈某某到柯城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

2011年2月,徐某甲以其母亲陈某某名义申请建房并获批,2011年底房屋建造装修完毕。出于农村风俗及村民议论等原因考虑,徐某甲于2011年12月30日再次带领其父母到柯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复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8年4月,白云街道回龙村启动高铁新城整村搬迁工作,徐某乙负责提交父亲徐某丙户口、房屋材料。徐某甲负责提供母亲陈某某的户口、房屋材料。徐某甲隐瞒母亲陈某某已经复婚的事实,向征迁工作组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房产分割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后徐某甲到市档案馆调取了父亲徐某丙、母亲陈某某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表提交给工作组。

最终,征迁工作组认定徐某丙、陈某某是两户,并按照两户的征迁补偿标准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经审计:徐某甲因未申报父母复婚的事实,造成在离婚状态下签署协议可取得的资产价值比在复婚状态下签署协议可取得的征迁资产价值高2166247.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乙与徐某甲没有共谋,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徐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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