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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08月24日傍晚,徐某乙、徐某丙、徐某甲因杨某某将其亲戚徐某丁伤害致死,其三人伙同徐某丁其他亲戚到临海市**街道**村**号杨某某家将其门破坏进入室内,后打砸杨某某家屋内物品。2016年10月13日,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电风扇等损失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的电风扇等30项物品价值共计11148元。2017年3月21日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的太阳能管等50项物品价值共计1892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徐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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