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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交通肇事案)(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1********,汉族,专科毕业,夏邑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27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驾驶豫N7****号小型轿车沿夏邑县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政府门前,左转弯进入**镇政府大门时将行人朱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将伤者朱某某送医院抢救,第二天被不起诉人徐某主动到夏邑县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后回家筹措资金。2014年9月19日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21日夏邑县交警队立案进行侦查,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徐某没有联系上,直到2014年10月7日到被不起诉人徐某工作单位**镇政府找他,徐某不在,被不起诉人徐某知道交警大队民警找他后于2014年10月8日上午8时到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夏邑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04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徐某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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