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汉族,平潭人,本科文化,平潭县**中学教师,户籍地平潭县流水镇**村**号,住平潭县潭城镇**花园*座*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同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饮酒后驾驶闽A15***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潭县翠园南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3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参与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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