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镇**别墅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7****的小型轿车从雷山县**镇**小区往雷山县**镇**酒店方向行驶。21时13分,行驶至雷山县**镇**道**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血液检验报告、杨某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1月8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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