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长山村某某屯**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2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驾驶吉A*A***号二轮摩托车沿德惠市沐德街由某某中学方向往德惠市火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沐德街与德政街交汇处时,与由齐某某驾驶的吉A**N**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被不起诉人徐某驾驶的吉A*A***号二轮摩托车又与邹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吉A***H*号微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邹某某无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50毫克/100毫升。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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