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090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镇平县安子营镇***。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酒后驾驶豫R70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竹苑路与健康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