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岭**弯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8时许,徐某已、徐某甲、徐某丙、王某某四人在西山区**站**服务区因和周边一家餐馆因为经营纠纷引发口角,在打架过程中导致被害人祖某某和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过云南省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祖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祖某某于 2019年01月25日向西山公安分局**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调解,要求**派出所追究徐某已、徐某丙、徐某甲、王某某刑事责任。西山公安分局于当日立刑事案件调查,并将四人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01月28日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2019】司鉴字第132072、 132073号伤情鉴定书,鉴定祖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01月24日在马街西部客运站发生的打架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已、徐某丙、徐某甲、王某某均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祖某某轻伤二级、张某某轻微伤。整个打架过程也被现场监控录像抓拍记录,四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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