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挪用资金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9年1月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3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宁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宁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宁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商丘市宁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的职务便利,在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将**公司大笔资金挪作他用,涉案金额合计4300万元。以上被徐某转出的资金,**公司的记账均为应收款项,并且以上五笔资金至今没有一笔收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商丘市宁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相关证人因系涉外人员,无法取证;2、涉案用于归还先前借款的4300万元用途不清;3、被不起诉人徐某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后,***银行郑州分行办公楼项目为徐某独立核算,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徐某个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决定不起诉。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