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曾用名马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街**号**号楼**单元**室,临清市**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1月29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成立临清市**纺织有限公司,加工销售棉纺纱等。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清市**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唐县****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高唐县****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向临清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45500元,税款153157.71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28日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46985.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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