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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台某某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是山东省诸城市**路**庄巷**号,现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台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认定:

1、2017年8月26日,被害人臧某某经王某某、孙某某等人介绍,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借款20000元,臧某某、孙某某签具的借条及收到条均为40000元。徐某某令周某某、孙某某同臧某某到银行走流水,造成臧某某实际借款40000元的假象。后扣去手续费、考察费、中介费等费用,臧某某实际到手15300元。徐某某以到单位、家里找为由要钱,臧某某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底按月息一毛五的利息还款,共计23600元。徐某某于2018年6月指使被不起诉人台某某先后三次到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臧某某,责令臧某某偿还其40000元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息四倍支付利息。诸城人民法院立案。

2、2016年8月,被害人丁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借款10000元,扣除2000元后,徐某某交给丁某某8000元现金。徐某某令丁某某和王某某签具借条,丁某某让王某某帮其偿还四个月利息,共计8000元。临近春节,徐某某带人到丁某某、王某某家要账,以到家拉横幅等为由要钱,丁某某自王某某处借款8000元还给徐某某。徐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向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丁某某、王某某;2017年2月21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徐某某与王某某借贷纠纷案。

3、2018年6月26日,李某某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借款20000元,起初二人约定短期用款,日息若干,李某某不能按时还款,直至8月3日将此20000元还清。徐某某以上单位找、吃官司等为由要钱,之后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10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该5000元因未领取而超时退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诸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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