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徐某某商量合伙摆放自动售货机,后由徐某某出资从新索公司购买了七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由周某某使用徐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审核、绑定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4月至8月期间,周某某、徐某某将上述自动售货机分别摆放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停车场、湖边映月广场、湖边公厕、园周村小学边公厕、园周村小学门口等地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更高价值的财物。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周某某上述自动售货机的“嗨购”金额为人民币24.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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