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住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5日重报。
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5日左右,张某某通过百度了解到一款名为“巅峰”的手机APP可以通过收款跑分的方式赚钱,张某某就将“巅峰”APP安装至自己的手机,同时通过巅峰APP客服下载了一个名为pigram的聊天软件,并加入了一个名为DF-68的聊天群,通过聊天群的客服介绍,张某某了解到了巅峰APP跑分的具体操作,通过微信收款10000元可以得到150元至170元的好处费,通过支付宝收款10000元可以得到110元左右的好处费(具体操作:张某某通过巅峰APP上传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充入一定的资金进入巅峰APP作为保证金,然后通过巅峰APP进行接单,如果充10000元作为保证金,就可以在巅峰APP内接到总价值为10000元的单,而张某某如果接一个1000元的单,他上传至巅峰APP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就会收到1000元,而巅峰APP就会从他的保证金内扣掉减去好处费的985元,张某某可以接单至充入的保证金用完,保证金用完后继续充入保证金接单)。就这样,张某某通过巅峰APP收款跑分的方式赚钱,在通过巅峰APP收款跑分的过程中,张某某发现用自己的微信收款会被限制,微信理财会被财付通公司冻结,就找一些能经常收付款的微信收款。2019年11月25日,张某某找到在长沙开出租车的陈某某,许诺通过其微信收款10000元给其好处费50元,陈某某答应后,就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张某某,当晚张某某通过陈某某的微信收款108笔,共计302124元,陈某某就将这些钱通过微信提现至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366829200********),然后通过手机银行分16次转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陈某某好处费1500元。2019年11月30日,张某某通过株洲的朋友黄某某介绍,找到在株洲开出租车的徐某某,当天晚上,张某某约徐某某到株洲一家宾馆,许诺通过徐某某的微信收款10000元给其好处费50元,徐某某答应后,就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张某某,当晚张某某通过徐某某的微信收款8笔,共计20000余元,徐某某就将这20000通过微信提现至自己的长沙银行卡内(卡号:62144678731********),通过支付宝将钱转给张某某,张某某给徐某某好处费100元,张某某得到好处费200余元。第二天(2019年12月1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将徐某某约至该宾馆,徐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张某某,这次通过徐某某的微信收款49笔,共计133049元,徐某某将这些钱提现至自己的长沙银行卡内,通过手机银行转入张某某的光大银行卡内(卡号:62149226********),张某某给徐某某好处费664元,张某某得到好处费1130余元。而张某某在2019年12月1日16时1分通过徐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到的一笔10000元的款为被害人龙某某他人淘宝刷单诈骗的钱。经查,张某某在2019年11月15日至案发时通过巅峰APP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3509000余元,得到好处费35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徐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收款项为犯罪所得,且上游犯罪未查证。本院仍然认为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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