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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4********,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庄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徐某某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水韵东方小区门口,因接打电话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徐某某报警,民警赶制现场将双方现场查获。后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各自出具书面谅解书相互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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