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徐某某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欧某某商量到凤冈县穿阡水库捕鱼食用,徐某某从家中带着渔网、网兜等捕鱼工具,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欧某某来到凤冈县穿阡水库凉桥段。二人在水库岸边(小地名:老鹰岩)以隔河撒网的方式捕捉鱼类,当日17时许,二人被凤冈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依法扣押捕鱼工具网兜1个、鱼饲料1包(糠饼一块)、渔网2张、渔获物3条。
经依法对捕鱼工具及渔获物进行鉴定,涉案的2张刺网内网目分别为4.062cm、4.068cm,网目尺寸小于5厘米,属于禁用渔具;渔获物3条,未列入保护名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贵州省内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凤冈县何坝镇林光村穿阡水库属于天然水域且是以防洪和城乡供水为主的县城饮用水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徐某某为初犯、偶犯,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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