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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王某甲等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西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乙在澜沧县大草坝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出售一辆银白色摩托车。王某甲购买该辆摩托车来以后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西盟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将该辆银白色摩托车扣押。西盟县公安局查获该辆摩托车时,由于该辆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人为抹去,侦查部门未能查实该辆摩托车的真正车主。2017年4月7日,经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该辆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550元。

2017年3月1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乙在澜沧县城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出售一辆摩托车。2017年3月19日,王某甲将该辆摩托车以2100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给其弟弟王某丙。王某丙将摩托车购买来以后,给其妻子李某某民使用。西盟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将该辆黑色摩托车扣押。经审查,王某甲购买来以后又转手卖给王某丙的该辆摩托车为失主王某丁于2017年3月15日在孟连县被盗的摩托车。2017年4月7日,经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该辆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06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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