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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徐若雲)(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路**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1时、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分别在金轮A座临街门面“遇见你的美”精品店、OOVV女装店偷走渔夫帽、针织帽、手套、热水袋、耳机、眼罩、口红、毛衣、长裤等物品;2020年11月26日9时许在“遇见你的美”精品店偷走儿童针织帽、暖宝宝贴、手表等物品。2020年11月26日16时许,徐某某再次来到芦淞区**座临街门面OOVV女装店时,被抓获。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31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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