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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宿舍**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补充侦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吴某某指使孙某某、马某某到徽州区**镇的范某甲家(徽州区**镇**路**号)索要债务,范某甲不在家,其妻子范某乙要求二人退出其家,二人拒不退出,后范某乙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孙某某、马某某带到派出所教育。

时隔不久,吴某某又安排孙某某、马某某到范某甲家中索要债务,范某甲还是不在家,范某乙要求二人退出,二人不仅未退出还按照吴某某的指示在范某甲家待了一夜。第二日吴某某又指使郑某某带着姚某某、程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范某甲家换孙某某和马某某,郑某某将姚某某等三人送到范某甲家后离开,并让该三人待在范某甲家不要离开。期间范某甲的家人要求姚某某等人退出,三人未退出并一直待到晚上。当晚,郑某某再次来到范某甲家和范某乙商讨债务问题,并表示如果不还钱就让孙某某和马某某继续待在其家中,后孙某某和马某某又在范某甲家待了一晚至第三日早上。当日上午,姚某某、程某某、徐某某按照吴某某的安排又来换孙某某和马某某,当晚,吴某某和郑某某也来到范某甲家和范某乙继续商讨债务问题,范某乙要求吴某某等人退出其家,遭拒后其再次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吴某某等人带离范某甲家。

2019年12月20日,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8日,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范某丙的证言;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郑某某、马某某、徐某某、姚某某、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又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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