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部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桐城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徐某某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桐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安徽**等三家公司借用资质,由徐某某借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张某某所在的**集团一起,以共计五家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桐城市黄甲镇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投标时五家公司的报价均由张某某核算后,在招标指导价下浮12%-17%区间选用五个价位,分配至四家公司进行制作标书。桐玉集团的标书由张某某越过公司市场部门直接制作,投标保证金由张某某安排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支付。安徽**等三家借用资质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由张某某个人支付至三家公司账户后再缴纳至保证金账户,安徽**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垫付,徐某某支付相应费用。后黄甲镇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由**集团有限公司以2818200元价格中标。汪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希望张某某把标转手卖给他承建。经与汪某某商议后,张某某按一家公司资质4万元的价格收取转标介绍费,共收取16万元好处费,徐某某收取4万元。张某某报经公司法人代表施某某同意后,将此项目转卖给汪某某施工承建,该汪向**集团按正常转标支付3%项目管理费,按10%缴纳28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徐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合计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张某某、徐某某借资质参与投标的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110多家投标人的利益,继而认定张某某、徐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