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5********,汉族,大学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苍溪县人民医院分院建设项目二期施工(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苍溪县医院分院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徐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串通投标,而将**的公司借给张某某用于串通报价,最终张某某控制的公司中得该项目。
2.2018年11月14日,四川广旺集团代池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项目(以下简称“三供一业”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徐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串通投标,而将**的公司借给张某某,用于串通报价。最终张某某控制的公司中得该项目。
案发后,徐某某退缴赃款4.8万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支付凭证、招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某、徐某某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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