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原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宿舍。因赌博,于2007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天。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段某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1日至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花乡桥附近,以人民币19500元的价格购买套牌出租汽车一辆,内含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京B****7)、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后徐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附近,以人民币150元购买伪造的出租汽车营运证、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物品。2017年9月29日15时许,徐某某驾驶套牌出租汽车外出运营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机动车号牌(京B****7)、套牌出租汽车内展示的2017年样式营运证(编号16004374)、服务监督卡(准驾证号035301)均系伪造。徐某某以驾驶套牌出租车为主要谋生手段,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