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工,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两张伪造的与前妻赵某某的结婚证,并邮寄至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号,后持该证到北京市**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登记。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结婚证件二份;2.书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嫌疑人的供述: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在案扣押的伪造的结婚证件予以没收、手机予以发还。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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