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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040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初,汤某某(另案处理)根据“上家”要求,在苏州市吴中区**酒店**室发布QQ兼职群信息,后招募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汤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收集徐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信息、帮助办理手机卡,之后带徐某某等人至上海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最后,徐某某等人将办好的营业执照及账户材料一并交给汤某某,汤某某代为收购后移交给“上家”并从中非法牟利。其中徐某某出售公司营业执照4张及对公账户若干,获利人民币4000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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