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 1月20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李某某(已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贩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的信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李某某购买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16套。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数量少,主观上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销售车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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