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辅警,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村**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至4月16日,在其位于本市江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以人民币376.88元的价格,通过手机淘宝在名为“**图文”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张用其真实姓名、年龄、血型及照片伪造的警官证。
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警员信息查询表及证明、涉案证件照片、淘宝订单截图、淘宝店铺信息截图、微信及QQ账户信息截图、支付宝及淘宝账户信息截图、淘宝及QQ聊天记录截图、付款账单截图、表现情况说明等书证;2.司法鉴定文书;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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