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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办事处***路**号*栋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一期高层C**-*-**-*。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4日),2019年9月2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男友刘某某(已起诉)为达到生育目的,二人商议后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福泉市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及贵州省福泉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后因案发而未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该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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