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8时15分许,徐某某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荣成市**镇***西道路处,与王某某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时在机动车道内相撞,致王某某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内积气、颅骨多发骨折、创伤性脑脊液漏等入院治疗,经抢救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治疗期间并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2020年1月8日,王某某家属放弃对王某某的治疗,次日下午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死亡为交通事故与其自身疾病因素及放弃治疗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参与度为50%。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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