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省**市人,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豫N*****-豫NH***重型货车,沿本市**路东段从西向东行驶至**镇**路十字路口,由于车速过快,未确保交通安全,车右前轮与沿**路从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皖F*****轿车的左前部相撞,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脊髓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肇事后能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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