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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莒县**镇****工作人员(公益性安置岗位),现住莒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徐某某驾驶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莒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km+***m处,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10月22日,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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