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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4〕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镇**村**组*号。 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4年8月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东城区欧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馆路段,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过路的电动两轮车相撞,王某某因暴力致气管断离致窒息死亡。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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